划重点,找亮点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终于来了!
鉴于我国化妆品专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近30年来未作任何修订,严重不适应化妆品发展新形势,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广东省化妆品行业发展迅猛,制定符合广东省地方实际和化妆品行业发展形势的监管法规需求极为迫切。在此大背景下,历经11年的推敲旁证,4年调研起草、收集征求意见近700条、修改完善100多处后,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第一部化妆品行业地方立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走到了前台。她的落地万众瞩目。
在4月1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举办的“化妆品管理高峰会议”上,记者有幸听取了广东省局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郭昌茂对《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详细解读,本文特别将郭处长报告的部分内容整理在此,以飨读者。
广东先行一步,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管理和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模式
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月9日,广东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共2603家,占全国总量的55%,委托生产企业20400 家,占全国总量的50%;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效批件996036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效批件5016件,占全国总量的48%;作为名副其实的化妆品大省,广东省化妆品地方立法意义非同寻常,通过地方立法,着力解决当前化妆品监管的瓶颈问题(现行法规条例滞后生产、“四非问题”屡禁不止等),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管理和社会共治的广东省化妆品监管新模式。
作为对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条例的补充和对广东化妆品行业发展特色的回应,《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设六章六十五条,从完善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风险管理及社会共治三点原则出发,涵盖了以下八项重要制度设计:
一、风险管理制度
二、网络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三、经营企业信息收集制度
四、补充检验制度
五、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六、产品召回制度
七、责任追究制度
八、社会共治制度
有明确、有建立、有补充……条例亮点突出
演讲者非常细致地总结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十大亮点:
1.明确将风险管理、社会共治作为化妆品监管的新理念
明确化妆品监管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理念;明确监管部门进行化妆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信息交流等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等。
2.建立生产全过程追溯制度,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要求
规定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并建立生产全过程追溯制度的要求,从化妆品原料购进、配制生产、检验、留样、销售等环节,实现全过程追溯管理。
3.增加委托加工内容,明确委托生产条件义务
对委托生产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原料管理、半成品委托分装、标签管理等相关要求。
4.建立经营追溯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经营企业主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履行索票索证及台帐管理的主体责任。
5.建立网络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网络化妆品经营行为
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责任,规范网络化妆品经营行为。
6.加强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强化经营质量安全责任
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举办者等经营主体的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
7.建立经营企业信息收集制度,引导经营企业报送信息
建立经营者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鼓励经营企业向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报送企业信息。
8.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监督管理方式方法
规定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丰富了责任约谈、暂停许可、网络监测记录材料采信等监管手段。
9.建立补充检验制度,弥补现有检验制度的不足
建立补充检验制度,规定省级监管主体可以批准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弥补现有检验制度的不足。
10.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依法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管理、标签标识管理、化妆品原料管理、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委托生产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化妆品经营者无过错行为设定免职规定。
根据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范围、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影响程度等,将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
生产环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起罚数额为五万,罚款倍数为10-2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环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未按照已经注册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起罚数额为二万,罚款倍数为5-10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重处罚。
经营环节亦是如此。
六大内容涵盖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条例设六章六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部分(第1-9条)
一是明确化妆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是明晰以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部门监管职责。
三是确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四是细化社会共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
(二)生产管理部分(第10-23条)
一是规定了生产主体取得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的要求。
二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包括原料管理、生产管理、检验管理、留样管理、销售管理、记录管理、标签管理等要求,保证生产质量可追溯。
三是明确化妆品委托生产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化妆品生产委托双方的条件和义务。
(三)经营管理部分(第24-33条)
化妆品经营不需许可,本章内容按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明确规定了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经营主体建立化妆品经营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索票索证及台帐管理,杜绝违法化妆品进入市场销售。
二是针对网络化妆品经营新业态,规定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和交易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平台销售者的审查义务。
三是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销售的化妆品”情形。
四是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的化妆品经营行为性质并规定了相应责任。
五是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部分(第34-50条)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防控,根据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情况开展风险信息交流。
二是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缺陷化妆品实施召回。
三是规定化妆品抽检和检验基本要求及异议复检的程序和效力。
四是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权,丰富了责任约谈、暂停许可、网络证据采信等监管手段。
(五)法律责任部分(第51-63条)
一是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管理、标签标识管理、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委托生产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法法设定的权限,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化妆品经营者无过错销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免责条款。
三是对政府监管部门不履行或滥用职权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
(六)附则部分(第64-65条)
对《条例》中的化妆品安全、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等含义作出解释。
明确《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许经理 18819817173